股票索赔损失计算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1-05-12 14:03:25    浏览:1399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基准日及以前卖出的股票数量;另一种计算方式为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证券,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基准日后卖出或持有的股票数量。

综上,投资人的损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公式:

(一)投资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票数量+(买入居家-基准均价)×基准日后卖出或持有的股票数量;

(三)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比和印花税比;

(利息)=投资差额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基准日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由此可见,投资损失的计算,主要依赖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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